IQCS ISO/IEC 17024 International Personnel Certification Evaluation Committee

國際人員資格驗證監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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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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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CS 台灣職級制度及人員職責

台灣 IQCS 已成立國際人員資格驗證監評委員會,其相關職級制度,包括 Instructor(輔導師)、Examiner(考試評量人員)及 Invigilator(監評員),並依各職務之工作內容及職責進行資格管理。

為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執行職務所需之專業能力及對檢定內容的基本理解,申請擔任 Instructor(輔導師)或 Examiner(考試評量人員) 者,原則上應持有當年度相同項目的有效 ISO/IEC 17024 證書,並完成 IQCS 所規定之相關培訓及資格確認。除須具備相同檢定項目的專業能力外,亦應接受 IQCS 所規定之評量相關培訓,並依既定程序執行考試及評分,以確保評量結果之一致性、可靠性及公正性。

一、Instructor(輔導師)

  1. 主要負責考前輔導及應試說明,其職責僅限於協助考生了解考試流程、考場規範、應試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
  2.  不得執行考生之技術考核、評分或能力認定,亦不得介入考試結果之判定,因此其考前輔導職能與正式考試之評量及認證決策予以區隔,以維持認證過程之公平、公正及獨立性。

二、Examiner(考試評量人員)

  1. 為具備相應專業能力之考試評量人員,負責依據認證方案所訂定之考試及評量標準,執行考試、進行必要之專業判斷,並對考生之能力進行評估及評分。
  2. 依 ISO/IEC 17024:2026 第 3.14 節,Examiner(考試評量人員) 是具備能力、能夠執行並評分考試之人員;當考試涉及對考生能力的判斷時,由 (考試評量人員) 依既定評量標準進行評估。

三、Invigilator(監評員)

  1. 主要負責執行或監督考試過程,包括考生身分確認、考試環境及設備確認、考試規則說明、監督考試進行,以及記錄考試期間發生之異常或違規事項。
  2. 依 ISO/IEC 17024:2026 第 3.16 節,Invigilator 是經認證機構授權執行監考工作,但不得對考生能力進行評估的人員。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考試依規定進行,防止舞弊、未經授權揭露考試資料或其他不當行為。
  3. 不得對考生之專業能力進行評分、判定或能力認定。如發現違規或異常情形,應依 IQCS 所訂程序進行記錄及回報,由具權責之人員依相關程序處理。

四、利益衝突及公正性

  1. 為維持認證活動之公平、公正及獨立性,凡擔任台灣 IQCS 各職級人員者,均應遵守 IQCS 所訂之利益衝突及保密相關規定。
  2. 如相關人員與考生存在已知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應主動揭露,並依 IQCS 規定予以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任何可能影響考試及認證結果之偏見或不當影響。
  3. ISO/IEC 17024:2026 將 impartiality 定義為對認證機構活動、認證過程及其結果保持客觀性,並明確將避免利益衝突、偏見及不當影響列為公正性的重要要素。